吉林明确54类政采违法违规行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3-04-20 14:37:10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这些政府采购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更不利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吉林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采购活动参与方,明确了54类违法违规行为,并细化了每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清单》明确了41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采购需求确定的不完整、不科学;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未按规定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未建立采购需求审查机制;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等。

针对评审专家,《清单》明确5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入库环节禁止行为,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二是评审前禁止行为,包括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同时参加该项目需求审查。三是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等。四是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包括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五是其他禁止行为,包括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针对供应商,《清单》明确了8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违规响应;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协议;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其中,针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违规响应,列明了3项具体内容,一是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低于采购需求;二是响应产品为政府采购专供产品;三是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用一个以上的产品进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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